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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宪法日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9-12-04 [来源]: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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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拥有最高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过四个宪法,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于1949年9月29日颁布,具有临时宪法的作用。随后起草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历经四部,均以相应的年号作为区别。一般默认的宪法为最新版本,即八二宪法的2018年修正版。经历了五四宪法、七五宪法、七八宪法四次修改后,现如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宪法为八二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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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内容包括: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宪法是国家的基本大法,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有的还规定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以及统治阶级认为重要的其他制度,涉及到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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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设立每年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宪法日的设立目的是为了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设立“国家宪法日”,是一个重要的仪式,传递的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理念。

设立国家宪法日,不仅是增加一个纪念日,更要使这一天成为全民的宪法“教育日、普及日、深化日”,形成举国上下尊重宪法、宪法至上、用宪法维护人民权益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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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国家宪法日,也是让宪法思维内化于所有国家公职人员心中。权力属于人民,权力服从宪法。公职人员只有为人民服务的义务,没有凌驾于人民之上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如何让尊崇宪法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情感上的认同、价值上的执着和行动上的自觉,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与求真务实之风结合,在全社会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做宪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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