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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用车辆管理和使用规定》及《车改后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9-11-19 [来源]: [浏览次数]:

校发〔20192

 

 

沧州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留用车辆管理和使用规定》及

《车改后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处、室:

《沧州师范学院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校发〔2018107号)已经沧州市公务用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现将其中涉及的《留用车辆管理和使用规定》及《车改后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印发,请遵照执行。

 

 

沧州师范学院

201914

沧州师范学院

留用公务车辆管理和使用规定

 

根据《沧州市公务用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沧州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沧市车改〔201510号)、《沧州市公务用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沧州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沧市车改〔20181号)等文件精神,我校制定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校发〔2018107号)已经沧州市公务用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批准我校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并保留3辆公务用车。现就车改后公务用车管理和使用规定如下:

一、留用车辆管理

(一)留用车辆由学校党政办公室统一调度管理,并纳入市级公务用车监管平台进行监管。按要求对保留的公务车辆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并安装北斗定位系统等相关监管设备。

(二)留用车辆主要用于银行业务、机要文件取送、应急处置、老干部服务等工作保障,有关部门用车统一向党政办公室申请,按程序审批后方可使用,同时接受监管。

(三)留用车辆集中在学校停放。留用车辆保管人、使用人和驾驶人不得违反规定将车辆停放家中、住宅小区或其它非规定场所,严禁停放在饭店、歌舞厅等经营性服务业场所。因工作原因需临时异地停放过夜的,应当由使用人事先提出申请,按程序审批后报学校党政办公室和纪委备案。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实现办理申请与批准手续的,应在事后由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及时补办。

二、申请公务用车程序

(一)预订车辆。因公务需用车部门,应先到党政办公室领取并填写公车使用申请表,按出行范围权限请有关校领导审批同意并加盖部门公章后报送党政办公室,办公室按领导批示精神派车并留档备案。

(二)车辆调度。党政办公室主管主任根据车辆预订信息派遣车辆及司勤人员,打印派车单。

(三)出车服务。接单司勤人员在预定时间前10分钟到达预订地点等待用车人。用车人上车后确认目的地、车辆初始公里数,执行任务。

(四)确认信息。出车任务完成后,司勤人员与用车人确认车辆使用公里数,并由用车人在派车单上签字,对用车服务进行评价。

(五)收车检查。司勤人员返回学校后将派车单交党政办公室存档。

三、车辆租赁

根据车改方案规定,各部门举办或承接大型活动需用车辆的,请按程序申请获批后采取车辆租赁方式,租车的同时,租车部门应与租车公司签订租车合同,以确保用车安全。

 

沧州师范学院

车改后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按照河北省、沧州市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根据《沧州市公务用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沧州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沧市车改〔201510号)、《沧州市公务用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沧州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沧市车改〔201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我校车改后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1.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适度保留主要用于银行业务、机要文件取送、应急处置、老干部服务等工作保障用车。

  2. 鼓励学校领导干部购置私家车,鼓励干部职工学习驾驶技术,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

  3. 涉改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按标准领取交通补贴(正厅1690/人月、副厅1500/人月,自2018111日计发)。我市市区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确定为运河区、新华区、开发区、高新区及沧县近郊(已通公交车的范围内)。涉改校领导凡在上述区域内公务出行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其他人员在上述区域内公务出行持有效票据报销公务交通费用。所有人员在上述区域外公务出行产生的交通费用严格按《沧州师范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校发〔20168号)执行。

  4. 严格公务出行交通报销制度。凡因公出行需报销交通费用的必须附部门领导和学校主管领导签字的公务派出单,无公务派出单的,财务一律不予报销。

  5. 各部门公务外出需使用车改后学校留用车辆的,严格按《沧州师范学院留用公务车辆管理和使用规定》执行。

  6. 党政办公室对留用公车必须加强管理,不得出租、外借,对每辆公车继续实行台账式管理,台账内容包括车辆使用人、使用时间、使用目的、起始地、终点地、行驶里程、维修保养、费用支出等内容,严格执行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并每学期统计一次,作为校务公开的内容之一进行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