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院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完全和完整,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根据(沧市财资【2011】5号)《沧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固定资产的范围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规定,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专业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含800元),并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基本保持原有物质正式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凡购置、自制、拨入(包括外单位无偿提供)、接受捐赠及其他方式取得,不管资金来源的渠道和添置方式,符合以上规定的都应统一计价,均属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的分类
固定资产分为以下土地、房屋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仪器仪表及量具、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及其他类、无形资产十二大类。
三、固定资产的计价
按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四、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一)固定资产的购置。学院购置固定资产实行审批制度,各系部处室根据需要拟定固定资产购置申请,由部门主管院长签字交后勤管理处调研,经调研后上报后勤主管院长提交院长办公会审批,后勤管理处具体实施采购程序,学院购置固定资产必须严格按照《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要求,实行政府采购。
(二)固定资产的登记、建帐。学院购置固定资产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由后勤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库,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凭发票和入库单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后勤管理处根据固定资产登记资料,建立资产实物台帐。财务处根据固定资产登记资料,建立固定资产财务帐目。
(三)固定资产的调配。对已办理领用手续的固定资产进行内部调配,由后勤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领用变更手续。
(四)固定资产的保全。为保全学院固定资产,避免其流失、人为损毁,实行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形成部门一把手负责制。
固定资产使用人在调离工作单位(岗位)时,应到后勤管理处办理资产移交(变更)手续,后勤管理处在核实其监护资产保全无失并出具证明后,使用人持证明办理调动手续,否则不予办理。
(五)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及损失处理。学院固定资产应每年清查盘点一次。清点工作由后勤管理处牵头、有关系部处室派人联合进行。清点内容包括帐(实物台帐)与实物的核对、帐(资金财务帐)与帐(实物台帐)的核对。
在清点过程中,发现固定资产流失、损毁,如属正常流失,资产责任人应向后勤管理处出具书面说明,经分管院长签字,办公室办理核销手续。属于过失责任原因造成的流失、损毁,应追究资产责任人的责任,要求其赔偿、恢复原状。
清点盘盈固定资产应补记入帐。学院闲置的固定资产,应及时研究处理,防止积压浪费。
(六)固定资产的拨出、出售、报废。经院长办公会批准,需拨出、出售、报废学院固定资产,应由后勤管理处、资产使用部门、财务处联合进行。其中重大事项,应严格按照《沧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沧市财资【2011】5号)的要求办理。
学院固定资产拨出、出售、报废在完成相应的认定后应及时进行帐面核销。
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理固定资产。
五、固定资产管理职责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按统一领导,分工管理原则作如下分工:
后管理处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编制、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建卡、领用发出、调拨调配、报废处置等具体管理;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维修保养等工作。
财务处负责审核固定资产预算和会计核算,做好固定资产的总帐和分类明细帐的记帐工作;严格执行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清查盘点和报损报废等有关规定,确保帐帐、帐实相符;参与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等各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各系部处室是固定资产使用和保管部门,要做好本部门所使用固定资产的领用、登记、清查盘点等工作,妥善使用和保管固定资产,发现短缺、损坏或需要修理的,应及时向后勤管理处反映,资产使用(监护)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的变更或移交手续。
沧州师范学院
2013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