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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师范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4-03-27 [来源]: [浏览次数]:

沧州师范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学校党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度和民主化水平,有力推进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迈上新台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党政联席会议是学校的最高决策形式。凡属议事范围内的重要事项都必须通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条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包括:校党委正副书记、正副校长,纪委书记。根据会议内容,经书记、校长商定,必要时可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条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做到科学、规范、和谐、高效。

第二章议事内容

第五条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应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要议事内容包括:

(一)学习传达校党委、校行政的各项决议和决定,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落实措施,处理在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重要问题。

(二)研究确定学校的发展方向、学科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及专业设置问题。

(三)研究确定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学期工作安排。

(四)根据人事编制和学科专业建设需要,研究年度进人计划,研究高层次人才的引进、稳定及学术梯队(团队)的选拔和培养措施。

(五)研究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相关事宜;研究决定教职工评先评优、奖励与处分;选派出国及国内进修人员。

(六)研究决定教学计划的制(修)订、学期教学任务安排原则及教学质量监控问题。

(七)根据机构设置及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研究有关机构及管理服务岗位的设置,研究干部人事工作。

(八)研究决定招生计划、招生规模、学生教育与管理、学生奖励与处分、学生就业等问题。

(九)研究决定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一次性支出五万元(人民币)以上资金,教学、办公等重要设备的购置、调配;研究收入管理办法和分配方案,教学、科研、实验工作量计算办法等;每学期通报财务收支情况。

(十)制定、修改和监督执行学校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研究维护稳定、校园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研究处理突发性的重要事件;通报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及党的建设、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三章议题确定

第六条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一般由书记、校长、其他副职领导按照各自的分工提出,也可以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向分管领导提出有关议题的建议。会议议题由书记、校长共同商定。

第七条决策前,书记、校长对提交的议题在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协商形成初步意见或工作方案,或指定专人论证后提出初步意见提交会议讨论。

第八条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和有关材料一般应提前告知参加会议成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第九条未经书记、校长会前共同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属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

第四章会议召开

第十条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紧急或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十一条涉及维护稳定、校园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工作、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干部任免、先进评选等议题,一般由书记召集并主持;涉及行政工作的议题一般由校长召集并主持;综合类议题由书记和校长协商确定召集和主持人。会议主持人要对会议议定事项承担主要工作责任。

第十二条党政联席会议一般应在全体成员到会时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需向会议召集、主持人请假。出席会议的成员若少于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会议应改期进行。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十三条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参加会议成员本人以及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职务聘任、职称晋升、招聘、出国和奖惩等问题时,本人及有关成员应回避。

第十四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问题都要认真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经会议主持人审阅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议事程序

第十五条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应一事一议、逐项研究,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根据情况说明,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十六条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表决,经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会议主持人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集中出席会议人员意见,或经出席会议人员表决作出明确决定。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较大分歧,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主持人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也可由办公室起草会议纪要送阅。

第十八条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应视需要适时向有关人员传达或通报。会议要求保密或暂缓公布研究决定的,与会人员不得擅自外传会议讨论情况及不应公开的内容,违者要追究责任。

第六章决议执行

第十九条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议、决定,全体会议组成人员应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会议主持人或党政联席会议汇报;书记、校长对会议议决事项的落实要做好指导、督办、协调工作。

第二十条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在执行决定或决议的过程中,如出现新问题需改变原决定的,可向书记或校长建议提请会议复议,书记或校长应尽快安排复议,但在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原决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适用于各教学单位,设有党政两个序列处级职位的领导班子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二O一一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