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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师范学院教职工考勤制度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6-05-29 [来源]: [浏览次数]:

沧州师范学院教职工考勤制度

校发﹝2016﹞55号

为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严明学校纪律,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河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冀人发[1998]29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加强考勤管理,调动工作积极性,以端正党风,改变作风的相关文件精神为指导,以严肃纪律,提高效能为出发点,以营造高效务实的工作环境为落脚点。坚持实事求是,体现及时、准确、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考勤范围及组织领导

考勤范围是学校全体在岗教职工。每一院系(部)和行政处室为一考勤单位(校领导考勤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行政处室主要负责人、院系(部)院长(主任)为考勤第一责任人,负责所在部门的考勤工作。每一考勤单位指定一名考勤员,负责考勤记录和汇总上报工作。

三、考勤方法及要求

1、学校实行日签月报制度,各部门的考勤员负责填写统一印制的《沧州师范学院教职工考勤报表》,日签到表需各坐班人员每日签到签离。每月的考勤表和签到表须由部门考勤责任人签字加盖部门公章后,于次月3日以前(遇双休日顺延)报送人事处。

2、严格作息时间。行政人员和教辅人员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教学人员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校、院(系)等组织的集体活动包括在考勤范围内,有事请假,无故不参加活动者,按旷工对待。

3、各部门如有教职工擅自离职离岗情况发生,要及时以书面形式报人事处。

4、各部门对教职工的考勤情况要如实上报,学校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教务处分别负责对行管和教学人员考勤情况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追究部门考勤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除通报批评外,还将酌情扣发有关责任人的校内津贴。

四、考勤制度

(一)病假

1、请病假程序

(1)教职工请病假,七天以内须持有学校卫生所或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超过七天须持有定点医疗机构证明,无证明者按事假或旷工对待。

(2)一般干部和职工请病假七天以内,由所在部门主要领导批准,请假条由本部门考勤员留存;请病假超过七天,由本部门签署意见,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请假条存根由本部门考勤员留存,请假条交人事处备案,教学人员同时须到教务处备案,其安排补课情况由所在部门报教务处;中层副职干部请病假七天以内,由所在部门中层正职批准,并报知主管校领导,请病假七天以上,由所在部门中层正职报主管校领导批准;中层正职请病假七天以内,由主管校领导批准,并报知学校主要领导,请病假七天以上,由主管领导报主要领导批准;校级副职请病假一律由学校主要领导批准,请假手续同一般干部和职工请假手续。校级主要领导请病假报上级领导部门批准。

2、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

(1)一学期病假两个月以内,原工资照发,行政人员扣发请假期间的校内津贴;教学人员销假后要及时安排补课,补课费减半。

(2)一学期病假超过两个月的,除扣发全部校内津贴外,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基本工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下同)按百分之八十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按百分之九十计发。

(3)一年病假累计超过六个月的,除扣发全部校内津贴外,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基本工资按百分之七十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按百分之八十计发。

(4)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扣发校内津贴,原工资照发,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基本工资按百分之九十计发。

3、续病假程序:病假期满仍不能上班工作的,要及时续假,续假手续按请病假程序办理。

4、销病假程序:请病假在7天以内,病愈后到所在部门领导处销假;病假超过7天,病愈后,持所在系部处室出具的上班证明,到主管校领导处销假,交人事处备案,教学人员同时须到教务处备案。

5、请病假超过一个月的人员病愈后,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康复的方可恢复工作;两个月内能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病假超过六个月的时间不计连续工龄。

6、大、中专毕业生和新录用人员在见习期间休病假超过两个月的,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自主选聘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不再保留聘用岗位。

7、因公负伤人员在批准的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照发。

8、因病已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病退。不符合病退条件的,应办理退职。

(二)事假

1、一般干部和职工请事假三天以内,由所在部门主要领导批准,请假条由本部门考勤员留存;请事假超过三天,由本部门签署意见,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请假条存根由本部门考勤员留存,请假条交人事处备案,教学人员同时须到教务处备案,其安排补课情况由所在部门报教务处;中层副职干部请事假三天以内,由所在部门中层正职批准,并报知主管校领导,请事假三天以上,由所在部门中层正职报主管校领导批准;中层正职请事假由主管校领导报学校主要领导批准;校级副职请事假一律由学校主要领导批准;请假手续同一般干部和职工请假手续。学校主要领导请事假报上级领导部门批准。

2、事假期间待遇

(1)请事假全年累计一个月以内,工资照发,行政人员扣发请假期间的校内津贴,教学人员要及时安排补课,补课费减半。

(2)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一个月不足六个月,除扣发请假期间的校内津贴外,超过的天数发本人基本工资的60%;超过六个月者,从第七个月起,停发全部工资和校内津贴,同时年终不予考核,薪级工资不予晋升。

3、续事假程序:事假期满仍不能上班工作,及时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按请事假程序办理。

4、销事假程序:请事假三天以内,到所在部门领导处销假;事假超过3天,上班后,持所在部门出具的上班证明,到主管校领导处销假,交人事处备案,教学人员同时须到教务处备案。

(三)婚假、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

1、请假程序

请婚、丧、产、计假,请假人持学校工会开具的证明,到人事处备案。

2、婚、丧、产、计假期待遇

教职工享有法定的婚、丧、产、计假,假期时间及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假期不享受校内津贴。

(四)探亲假

教职工应在寒暑假期间探亲,不再另外给予探亲假。

(五)迟到、早退

(1)行政人员迟到、早退,每累计三次,按事假一天对待。教学人员迟到、提前下课,按《沧州师范学院关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暂行规定》的相关内容执行。

(2)教学人员无故误课一节按旷工一天对待,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一次按旷工一天对待。

(六)旷工

1、凡下列情况按旷工对待

(1)教职工请病假没有学校卫生所或定点医疗机构证明,且未得到有关领导批准的。

(2)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3)请假逾期,未及时办理续假手续,且未得到有关领导同意的。

(4)不服从组织调动,不按期按时到岗的。

2、处理办法

(1)旷工十五天以内,扣发旷工天数的全部工资和校内津贴。

(2)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一个月,予以辞退。

(七)各院系()、行政处室正职因公因事离沧外出三天以上须报党政办公室备案。

五、本制度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届时原考勤制度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