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沧州师范学院委员会
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
党发〔2016〕12号
为加强和改进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对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任职廉政谈话
1、谈话对象
新任命、当选、聘任的中层党政领导干部。
2、谈话内容
(1)介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2)明确党风廉政责任制有关要求。
(3)提出廉洁从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要求。
(4)听取本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打算和建议。
3、谈话方式
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方式。
二、诫勉谈话
1、谈话对象
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苗头性问题,需要进行告诫教育的中层党政领导干部。
2、适用情况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2)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3)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4)在工作中搞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5)不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用人失察失误。
(6)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7)党政干部本人年度考核不合格。
(8)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3、谈话内容
(1)谈话人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问题。
(2)谈话对象就指出的问题做出解释、说明或检讨。
(3)谈话人根据谈话对象的陈述,对其提出要求和希望。
(4)谈话对象对诫勉的问题及组织的期望表明自己的态度。
4、谈话方式
采用个别谈话方式。
三、谈话的组织及有关要求
1、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工作由校纪委负责并组织实施。
2、对中层正职干部谈话由纪委书记主持。对中层副职干部谈话由纪委书记或纪委副书记主持。
3、诫勉谈话时,谈话人可根据需要,要求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材料。
4、诫勉谈话时,谈话对象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和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5、诫勉谈话后,对被证实反映不实并已造成不良影响的问题,应当在适当时间和场合,用适当方式给予澄清。
6、诫勉谈话后,应当用适当方式对谈话对象改正问题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进,或做出组织处理。
7、进行个别谈话时,谈话人应当不少于两人。
8、谈话记录由组织实施谈话的部门留存,必要时应当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9、谈话人、谈话对象及有关工作人员对谈话内容要严格保密。对于失密、泄密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科级、副科级辅导员任职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由所在学院党总支负责并参照上述规定组织实施。
五、本制度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