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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师范学院关于丢失原始发票报销程序的有关规定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6-04-17 [来源]: [浏览次数]:

沧州师范学院

关于丢失原始发票报销程序的有关规定

校发〔2016〕18号

在日常报销事项中,教职工将发票、车船票等原始票据丢失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妥善处理此类事项,维护学校以及教职工的正当利益,依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相关要求,对丢失原始票据的报销程序作如下规定:

一、丢失原始票据的(车船票除外),须取得出票单位原始票据存根联或记账联的复印件,并加盖出票单位公章,注明原票丢失,以此复印件为准。

二、丢失车船票的,根据购票方式分别采用以下方式作为填写依据。

1、采用网上订票,以网上订单作为丢失票据原始票据附件,依据订单金额予以报销。

2、有同行人员的,经同行人员签字证明后,按同行人员票价予以报销。

3、没有同行人员证明的,按出差直线距离的普通硬座票价予以报销。

三、取得上述资料,并由业务经办人及票据丢失人详细写明业务内容及票据丢失经过,经部门领导(项目负责人)确认、签字、盖章,报分管财务校长和财务处长签字审批后办理报销手续。

四、国家要求公示的票据,要先按要求公示作废再办理报销申请,并提交已经公示的证明材料。

五、发票只能报销一次,如果发现重复报销,一经查实,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六、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6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