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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师范学院现金管理规定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6-04-17 [来源]: [浏览次数]:

沧州师范学院现金管理规定

校发〔2016〕17号

现金管理是学校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更好地贯彻《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1988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遵守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限额的现金及时送存银行。

三、不得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即白条)顶替库存现金,更不得挪用。

四、公款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存入储蓄,不得保留帐外公款。

五、根据《现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我单位与其他单位之间经济往来,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可支付现金,1000元以上的应通过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特殊情况经校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六、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现金收入按规定送存银行,开支需要的现金到银行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出(即坐支)。

七、不得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出借账户为他人套取现金。

八、根据有关规定下列项目可使用现金支付:

1、各种校内津贴和补贴。

2、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酬、专家讲座费、课时费费及其他工作报酬;

3、支付个人奖金,包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付;

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6、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付。

7、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包括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办理转帐结算不够方便,必须使用现金的,要向开户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予以支付现金。

九、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帐款相符。

十、搞好安全防范工作。

十一、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2016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