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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师范学院会计档案管理规定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6-04-17 [来源]: [浏览次数]:

沧州师范学院

会计档案管理规定

校发〔2016〕16号

1、会计档案具体包括:原始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会计总账、明细账、辅助账,会计月报表、会计季报表、会计年度报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会计报告,银行对账单、银行余额调节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电算化软件数据资料、程序资料及存储于磁性介质上的会计数据、程序文件等资料。

2、会计档案立卷:会计凭证按月统一编号,会计账簿按年编号,编号顺序为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固定资产明细账、材料明细账及其他明细账。会计档案立卷卷号根据用途和保管期限的不同进行编制。

3、会计档案的保管:当年的会计档案年度终了后,由财务处保管3年,期满后移交学校档案机构。同时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各执一份。

4、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会计凭证类15年,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25年,总账、明细帐15年,会计年度报表永久,会计月报表、季报表5年,会计档案移交清册15年,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

5、会计档案的借阅:本单位人员调阅,必须登记会计档案的借阅清册,经会计主管人员同意;外单位人员调阅必须持单位介绍信,注明调用内容,经单位负责人或会计机构负责人批准,方可办理调阅手续。

6、机构变动或档案管理人员调动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

2016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