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关于鼓励教职员工创新创业的暂行规定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5-09-22 [来源]: [浏览次数]:

沧州师范学院

关于鼓励教职员工创新创业的暂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精神和中共沧州市委“创新之城”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指导要求,主动适应沧州经济发展新常态,聚集我校创新资源,激发创新活力,拓宽就业渠道,加快我校产学研一体化和应用技术型转型进程,特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沧州打造河北沿海地区率先发展增长极发展目标,充分发挥高校服务地方经济社会主要职能,以“创新·创业·新师院”为主题全面推进人才科技和管理机制创新,牢牢把握京津冀协同发展和河北沿海地区发展重大机遇,推动我校教育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总体目标

到2017年,形成一批适应京津冀协同发展和河北沿海地区发展形势,依托区域优势、满足地方经济发展的文化科技服务公司,创新创业政策更加科学,产学研体系更加完善,创业群体高度活跃,创新创业文化氛围更加浓厚,建立健全创业带动就业长效机制。

三、具体措施

(一)创新创业人员对象:在职在编干部、教师、职工。

(二)离岗创业时间期限:3年。

(三)创新创业范围与职责:

1、学校在职在编教职员工可以离岗自主创办科技企业、教育培训、咨询服务公司和各类专业工作室。离岗创业不得以学校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学校也不对各项经营活动承担责任。若其经营活动涉及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其职能职责包含为在校生开展相关实践技能训练提供支持和帮助,学校可协助提供试验、资料及信息等科研条件。

2、学校保障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权利,鼓励干部、教职员工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工作,保障科技研发人员的合法权益。凡以沧州师范学院为成果署名单位的,学校提供技术转让的各项支持,并从转让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70%用于一次性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3、离岗创业人员每年必须完成聘用5名我校毕业生的任务,提供正式聘用合同。

(四)离岗创业期间基本待遇:

1、离岗创业人员在满足学校创业用工标准的前提下,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发放离岗创业前基本工资,享受社会保险。

2、离岗创业期间学校认可其工作经历,并以此作为校内职称晋升、干部聘任、岗位聘任的依据。以产学研基地和学校联合署名发表论文、论著,申报专利,获得各类科研成果奖励,可在年终考核、科研考核、岗位聘任、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在岗人员同等对待。

(五)离岗创业考核与聘用

1、对离岗创业人员进行年度考核,离岗满一年,完成创业并聘用5名以上我校毕业生的,基本待遇不变。未能完成创业或聘用毕业生不足5名的,学校再给予其一年创业时间,期间停发基本工资。若两年仍未完成创业标准,需回学校工作,干部不再保留在校期间的行政职务。

2、创业满3年,学校根据其创业实际情况,经本人申请,重新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如不再进行创业,愿返回学校工作的,按照离岗前相应职级安排具体职务。

四、本意见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文件与本暂行规定精神不符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2015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