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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7-05-18 [来源]: [浏览次数]:

沧州师范学院

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沧州师范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校发[2016]8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做如下补充规定:

1、工作人员公务外出应事先填报“沧州师范学院公务外出活动审批单”,对未经批准的外出行为产生的差旅费,财务不予报销。

2、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工作人员公务外出的住宿标准享受校级领导住宿标准待遇。

3、工作人员因公外出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经主管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未乘坐公车,并出具证明后,可以领取市内交通费。

4、本规定自2017年5月15日开始执行。

附:沧州师范学院公务外出审批单

沧州师范学院

2017年5月12日

附:

沧州师范学院公务外出审批单

年月日

申请人

部门

公务外出事由

同行人员

出行起止日期

年月日——年月日

出差地点

出行方式

部门负责人意见

签字:

日期:年月日

主管校领导批示

签字:

日期:年月日

校长批示

签字:

日期:年月日

备注

注:1、省内公务外出由主管校领导审批,省外公务外出必须校长签批。

2、由于特殊原因未能事先办理申请,需在备注栏写明补办原因。

3、有会议、培训、进修等通知或邀请函的,需持通知或邀请函办理审批手续,并作为报销的附件。

4、财务部门根据本审批单办理公务差旅费用报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