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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师范学院章程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6-10-16 [来源]: [浏览次数]:

沧州师范学院章程

序 言

沧州师范学院始建于1958年,几经变迁,几度更名。1962年学院更名为沧州师范学校,1970年并入泊头师范学校,1976年复建沧州师范学校,1984年升建为沧州师范专科学校,1991年5月与沧州地区教育学院合并称沧州师范专科学校,2001年9月与沧州师范学校、沧州市教师进修学校、沧州农机工程学校合并称沧州师范专科学校,2010年3月升格为沧州师范学院。

在50余年的发展历程中,沧州师范学院逐渐凝练出“明德、博学、知行、日新”的校训和“孜孜以求、团结奉献、精益求精、敢于胜利”的师院精神,确定了“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学科领校、开放活校”的发展战略。建校以来,为基础教育和经济社会发展培养了大批优秀人才。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明确沧州师范学院的办学思想和根本任务,规范教育教学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综合办学实力,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名称:沧州师范学院

简称:沧州师院

英文译名:C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第二条学校地址:沧州市运河区青海南大道16号。

学校网址:http://www.caztc.edu.cn/

第三条 学校类别:全日制普通高等本科院校,实行河北省人民政府、沧州市人民政府共同管理的体制。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人事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沧州师范学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秉承“明德、博学、知行、日新”的校训精神和“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学科领校、开放活校”的发展战略,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地方性、复合型、应用型人才。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沧州师范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教授治学,实施民主管理。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体制。

学校逐步扩大学院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发挥学院办学的主体作用。

第二章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九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文化传承和社会服务活动。

第十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需要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招收学生,对学生实施教育。

学校实施普通高等师范教育,充实和优化非师范教育,形成综合办学优势,积极拓展继续教育、国际交流教育。

第十三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适当开办专科教育。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逐步推行学分制。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六条 学校在组织好教学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服务社会。

第十七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促进教育教学国际交流。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 学校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学校按规定并根据需要设置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配置。

第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沧州师院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主要职权和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组织开展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扬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中国共产党沧州师院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它的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其议事规则及决策程序是:

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沧州师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四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职权和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校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会议规则及决策程序是: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长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咨询机构,依其工作规则对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等重大咨询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及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调查、处理学术纠纷;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独立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等工作。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其章程行使权利。

第三十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及群众组织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一条 党政职能机构、直属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三十二条 学校图书馆、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等教学辅助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三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与外界缔结协议,联合设立组织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二节 学院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院。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订院发展规划,制订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它学术活动,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提出院年度招生计划、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的聘任与管理意见,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行使学校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三十七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决策机构,由院长、党总支书记、副院长、副书记组成。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学院常规工作方案,对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提出议题,在征求全院教师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决定。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属于思想政治工作、干部选拔任用等事项的,由院党总支书记主持,除此之外由院长主持。

第三十八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负责人,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党总支部书记是学院党务负责人,负责学院党建工作、干部管理工作和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院长定期向学院全体教职员工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院党总支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在本院的贯彻执行,支持并监督院长履行其职责。

第四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独立行使学术权力,保障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对学院教师学术进行支持、帮助和学术监督。

第四十一条 学院可根据需要设立教授委员会。教授委员会作为教授治学和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依学院制定的教授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章教职员工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教辅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的人事管理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

(一)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按专业技术岗位进行聘任;管理人员按管理岗位进行聘任;工勤人员按工勤技能岗位进行聘任。

(二)学校对教职员工进行定期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建立健全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实绩为重点内容的考核办法,将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人员岗位、奖惩、收入分配以及解除、续订聘用合同的基本依据。

(三)学校可根据人事管理的需要,制定体现本校特色的具体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定或者聘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谨治学;

(五)学校规定或者聘约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十六条学校教师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努力创造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精英人才。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攀登科学高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五章学生及校友

第四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九条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参与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三)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并获得各种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为成长和发展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接受就业创业指导服务;

(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六)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九)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十)学校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五十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规范;

(三)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学校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学生申诉委员会”和“法制办公室”的作用,接受并负责办理学生的申诉,确保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十三条 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学校成立“爱心助学基金会”,对贫困学生进行救助,确保每一名学生不因贫困而辍学。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五条学校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其学位。

第五十六条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为校友的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和条件。

学校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六章经费 资产 后勤

第五十七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它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学校充分发挥“爱心教育基金会”和教育设施冠名在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加办学资源。

第五十八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五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条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一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六十三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校徽 校旗 校歌 校庆日 纪念日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是双圆套圆形徽标,内环中间是由“沧州”汉语拼音首写字母组成的人舞彩带图案,下方有“1958”字样,代表学校建校时间;内环上方是郭沫若题写的校名,下方是“沧州师范学院”的英文标识。

学校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具有徽志元素的圆形证章。

第六十五条 学校校旗为天蓝色长方形旗帜,长、宽比为1:1.5,分为6个系列,旗面尺寸(单位厘米)分别为288×192、240×160、192×128、144×96、96×64、66×44;旗面正中为郭沫若题写的“沧州师范学院”六字,字上方为校徽标志;旗面海蓝色底,校徽及字为纯黄色。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校歌是《沧州师范学院之歌》,商隶君作词,张建国、郭卫东作曲。

第六十七条 学校确定每年的10月18日为校庆日,合校前各校的建校日为学校纪念日。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经河北省教育厅核定后实行。

第六十九条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它规章制度应依据章程制定、修改,规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无效。

第七十条本章程根据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学校发展需要进行修改、完善和补充。本章程的修订程序依本章程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进行。

第七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在中共沧州师范学院委员会。

第七十二条本章程自2016年9月2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