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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补充规定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6-09-18 [来源]: [浏览次数]:

中共沧州师院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落实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

校长负责制的补充规定

党发〔2016〕33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依法依规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健全和完善学校章程,特制定以下补充规定:

1、规范请示报告制度。各学院处室须向行政主管部门或分管校领导请示、报告的事项,除遇到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集体上访等重大事件,必须逐级向行政主管部门或分管校领导书面请示、报告,原则上禁止使用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请示、报告。

2、严格遵守议事规则。凡召开党委常委会,党政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记录并撰写会议纪要,召开校长办公会或由校长委托副校长主持召开的相关会议,要由党政办公室工作人员进行记录并对研究重大议题的会议撰写会议纪要,经党政办公室主任审核、党委书记或校长签发后送达相关部门负责人。党政办公室协助有关领导做好督促检查和落实情况反馈工作。校长办公会召开之前有需要与党委书记沟通的议题,除书记、校长做好沟通外,相关部门负责人或主管校领导要以书面形式向党委书记请示。

3、须按程序签字用章。按规定须校长签字的由校长签字或校长授权党政办公室盖手章,用章时党政办公室应做好用章记录。校长需委托主管副校长签字的,要与副校长签订授权书或者有明确的文字批示,被授权人代表校长履行签字手续,授权书或批示文件由学校党政办公室备案留存,授权人对签字内容承担相应行政和法律责任。未经授权签字的,签字人对签字内容承担相应行政和法律责任。

4、做好相关记载记录。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的相关事宜,如需校长签字的,会议纪要中要有明确记录。

2016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