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师范学院
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国有资产管理,保护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明确管理职责,特制定本细则。
一、国有资产管理原则
1、谁使用、谁管理、谁管理、谁负责。
2、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处代表学校对资产总账实行一级管理。
3、房屋建筑、设备及办公家具等分别由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负责管理。
4、账内资产和账外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在处置时应按程序上报审批,任何人不得私自出租、出借出售或捐赠,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带出学校的,须履行审批程序并按时交回。
5、资产丢失、损坏应视节轻重进行赔偿。
6、各部门应制定部门管理办法并建立资产台账(详见附件一的要求),形成人人有物管,物物有人管的资产管理机制,责任到人,便于追查资产去向和责任追究。
7、因岗位调整、退休或调离单位的人员,必须在原部门资产管理员处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原部门资产责任人负总责并监督交接所使用的资产。如果部门责任人发生异动,由原部门书记或副处长(院长、主任)负责做好交接工作(详见附件二,沧州师范学院人员异动审批表)。
8、国有资产的报废处置应严格按照河北省财政厅规定的使用年限执行,对于虽然达到了使用年限,但是仍能够满足使用要求的资产一律不得报废处置。
9、跨部门调整资产时,应按程序审批,待审批完成后方可进行资产调整(详见附件三,沧州师范学院国有资产变更交接单)。
二、适用范围
各部门使用和保管的一切耐用品(使用期达到一年以上)。
三、资产管理部门及职责
后勤管理处代表学校行使资产管理职责,其中,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调整、物资采购、监督检查等。
四、资产使用部门及职责
各部门是国有资产使用和保管单位,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同时设有资产管理员,负责资产账、物管理,建立台账,确保国有资产账物相符。
五、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1、国有资产的处置
(1)资产单价达到1000元以上(含1000元),或耐用时间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的处置,经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组织专家对拟报废资产进行评估并报请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按程序报市教育局、财政局审批,根据审批意见进行处置。
(2)资产单价或批量不满1000元资产,经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学校批准后代表学校进行处置。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处理学校资产。
2、国有资产报损
(1)非因保管不善造成被盗而损失的国有资产,使用部门必须提交书面报告,并附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经本部门资产管理员和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经学校研究并免除赔偿责任后,方可按程序办理资产核销手续。
(2)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由使用部门提供合法的证明材料,报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经学校审批同意免除赔偿责任后,方可办理资产核销手续。
(3)由于部门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丢失、毁损或被私自处理时,学校将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向资产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经学校领导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后,方可按程序办理国有资产核销手续。
3、责任追究
部门及个人遇有下列情形时,由学校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要追究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1)各部门应明确资产责任人和资产管理员,建立资产台账,专人负责。如有资产责任人或资产管理员发生变动,应在变动后五日内,重新向资产管理部门以书面形式上报。
(2)个人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一经查实,按所处置资产同等账面价值进行赔偿,并责令当事人追回国有资产,如不能追回,按账面价值两倍进行赔偿,同时资产使用部门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负连带责任。
(3)资产使用部门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按所处置资产账面价值的两倍进行赔偿,并责令当事部门追回国有资产,如不能追回,按账面价值三倍进行赔偿。
(4)固定资产出现损坏或丢失时,须查明原因,除免责情形外,均应追究当事人、资产管理员、资产管理责任人等相关人员责任并做出赔偿,赔偿标准按照丢失或损坏资产同等账面价值进行赔偿。
(5)对学校资产乱丢乱放或管理失控者,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资产管理员和资产管理责任人进行处罚。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校发【2014】63号文件同时废止,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学校每年对各部门管理的资产进行一次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以书面方式向学校汇报。
备注: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附件:1、台账表
2、沧州师范学院人员异动审批表
3、沧州师范学院国有资产变更交接单
沧州师范学院
2018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