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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师范学院采购验收实施细则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8-03-26 [来源]: [浏览次数]:

沧州师范学院采购验收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明确物资设备采购项目采购和验收事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设区市、县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等相关制度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请各部门遵照执行。

一、采购

(一)采购预算金额大于等于30万元的项目

由采购管理部门办理政府采购审批手续,根据政府采购办批示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二)对于采购预算金额小于30万元的项目

1、属于政府协议供货范围内的项目,根据使用部门需求,按照办公家具和设备相关配备标准,在政府协议供货中标目录内选取相对应产品和供应商直接采购。

2、不属于政府协议供货范围内的项目,根据采购预算金额大小或学校采购领导小组的审批意见采取不同采购方式

(1)对于采购预算金额小于5万元的采购项目,由采购管理部门根据使用部门需求按校领导批示意见进行采购。

(2)对于采购预算金额5—10万元的采购项目,由采购管理部门组织,使用部门参与,在纪委监督下,采用考察、比选、询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来源等多种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具体采购方式由学校物资设备采购领导小组确定,使用部门有主管处室的主管处室参与采购。

(3)对于采购预算金额10—30万元的采购项目,由学校委托专业的招标代理机构,采用比选、询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来源等多种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具体采购方式由学校物资设备采购领导小组确定,学校纪委全程监督。

(三)特殊情况说明

1、对已通过政府采购审批的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等公开方式采购的设备在两年内再次采购,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内的,不超过原采购项目中标金额10%的情况下,可按成交单价直接采购,。

2、如遇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直接进行采购。

二、验收

(一)验收方式

1、采购预算100万元(含100万)以上的采购项目,由学校验收管理部门组织,物资设备验收领导小组相关人员、采购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参与,纪委监督,学校专家库抽取2名专家,聘请3名校外专家,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使用部门有主管处室的主管处室参与验收。

2、采购预算30—100万元的采购项目,由学校验收管理部门组织,物资设备验收领导小组相关人员、采购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参与,纪委监督,学校专家库抽取1名专家,聘请2名校外专家,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使用部门有主管处室的主管处室参与验收。

3、不属于协议供货,采购预算金额10—30万元的采购项目,由验收管理部门组织验收,物资设备验收领导小组相关人员、采购管理部门参与,使用部门1名验收人,校内专家库抽取2名专家组成验收小组,在纪委监督下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报告。使用部门有主管处室的主管处室参与验收。

4、不属于协议供货采购预算金额5—10万元的采购项目,由验收管理部门组织,物资设备验收领导小组相关人员、采购部门参与,使用部门3名验收人组成验收小组,在纪委监督下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报告。使用部门有行政主管处室的行政主管处室参与验收。

5、政府协议供货采购项目和不属于协议供货采购且预算金额小于5万元的采购项目,须根据合同填写制式的资产验收单,各方签字后的资产验收单即作为验收报告。

6、政府集中采购的货物类采购项目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验收。

(二)验收程序

采用1—4项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验收时,须填写制式的验收申请单,由供货方提出验收申请,经使用部门、采购管理部门确认后,提交验收管理部门,验收管理部门根据项目情况提出验收方案报校领导批准后,组织验收。

(三)验收争议解决

参与验收的任何一方对验收结论存在异议,均可提请物资设备验收领导小组研究,申请重新组织验收。

三、本细则适用于沧州师范学院物资设备采购和验收,服务类和工程类项目可参照执行。

四、本细则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由学校物资设备采购领导小组和物资设备验收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