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师范学院
安全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工作责任体系,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严肃责任追究,有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根据2014年10月17日中共河北省委第30次常委(扩大)会议研究通过的《河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党政同责”,是指学校各级党组织、行政对安全工作都负有领导责任,其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工作职责。
本规定所称“一岗双责”,是指学校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教学必须管安全、管科研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履行安全工作职责。
第三条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是安全工作综合监管责任人,担负学校安全工作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管责任;学校党政班子成员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学校各单位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本单位安全工作的领导是安全工作综合监管责任人,担负本单位安全工作组织协调和监管责任;单位班子成员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学校各级党政部门、教学科研单位、直属单位及其班子成员。
第二章校级党政及其领导安全工作职责
第五条校党委安全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以及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结合实际,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意见。
(二)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校党委工作全局和教育发展规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研究部署安全工作重大事项。
(三)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范围,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选拔任用、晋职晋级、奖励惩罚,以及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综治平安建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加大考核权重。
(四)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配备与学校安全工作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力量,调动人员积极性。
(五)加强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营造全社会关爱师生生命、关注校园安全的良好氛围。
(六)组织工会、共青团等群众团体围绕学校安全工作开展相关活动,引导师生员工全面参与、主动支持学校安全工作。
第六条校行政安全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以及上级部门关于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和部署,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研究制定并落实安全工作政策及措施。
(二)将安全工作纳入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全局,明确安全工作相应项目、资金、措施和支撑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领导和督促各单位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三)将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定期召开学校安全工作会议,研究部署重大学校安全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健全并落实学校安全目标责任体系,负责学校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学校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和责任追究制,组织查处学校安全管理方面失职或违法的行为;对在改善安全条件,防止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五)健全学校安全工作资金保障制度,将安全管理工作经费列入预算,加大学校安全工作投入;加强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
(六)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体系,推进学校安全标准化建设和精细化管理,组织安全重点领域(校舍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建筑施工安全、校车及学生交通安全、校园周边安全、危险品安全、电梯安全、防溺水等)安全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七)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加强生物、化学实验室等教学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及危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八)健全学校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组织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学校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九)督促指导安全教育宣传培训工作,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的重要内容,落实安全教育课程、教材、师资,组织师生员工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鼓励和支持各单位开展安全科研课题的研究和推广应用,提升学校安全管理水平。
(十)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或者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进行责任追究。
(十一)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及教育等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安全工作职责。
第七条校党政主要领导安全工作职责
(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在学校的贯彻落实;组织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工作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体系,严格安全工作考核奖惩。
(二)将安全工作与学校的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检查考核;及时研究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重大突出问题;加强安全工作机构队伍建设,健全安全工作管理机构。
(三)主持召开安全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要求,分析安全工作形势,安排部署工作任务,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每半年带队开展一次学校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在重要节日、重点时段带队督查学校安全工作。
(五)领导学校安全工作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督促制定整治措施,限期整改。
(六)组织编制学校安全工作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报送备案。学校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时,按照规定及时赶赴现场,组织协调救援及善后等相关工作。
(七)督促领导班子成员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和包干联系单位的安全工作。
(八)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及教育等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安全工作职责。
第八条校分管安全业务领导安全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规章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结合学校工作实际,主持制定并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协助主要领导每年组织召开一次学校安全工作会议,每季度主持召开一次学校防范安全事故会议或安全专题会议,贯彻上级有关要求,分析安全工作形势,安排部署工作任务,研究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计划,开展学校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和年度学校安全目标责任制落实考评。
(四)组织开展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完善学校紧急情况报告制度,每季度组织检查学校安全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推动安全工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五)督促相关业务部门抓好安全工作,指导安全管理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
(六)学校发生安全事故时,按照规定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救援及善后等相关工作,并督促做好事故信息报送。
(七)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及教育等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安全工作职责。
第九条校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安全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安排部署,将安全工作与分管范围的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检查考核。
(二)督促分管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监管职责,督促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参加分管范围内和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学校安全工作监督检查。
(四)分管范围内安全工作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时,按照规定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救援及善后等相关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及教育等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安全工作职责。
第三章学校相关工作部门安全工作职责
第十条党办、校办负责学校安全政策法规的调研,对学校安全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指导各单位在依法治教、依法行政、普法教育和法制校园创建中突出安全法制教育内容,加强依法治校制度落实;负责学校突发事件、防汛抗旱等应急处理与综合协调;及时转发防台风、恶劣天气、地质灾害等文件,做好安全事故信息、安全工作信息的报送工作,为学校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服务保障。
第十一条纪委、监察室负责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来信、来访、来电办理,参与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学校安全工程建设经费审计。
第十二条组织部负责加强安全管理队伍建设,使之与履行安全管理职能相适应;将安全工作纳入党建和干部考核范畴,在开展干部选拔、评选表彰校级以上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基层党组织等评优评先工作时,把学校安全工作列入考核内容,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
第十三条宣传部负责学术交流、讲坛、论坛、刊物、宣传阵地、网络舆情监管工作;建立健全安全宣传体系,开辟安全专题、专栏,宣传安全工作先进典型经验,普及安全知识,开展舆论监督;牵头组织开展反邪教、反爆恐、防渗透和平安创建等宣传教育活动;加强与媒体沟通联系,做好学校安全宣传报道工作;负责学校安全工作信息对外统一发布工作;负责将安全工作纳入各单位精神文明建设考核范畴,落实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
负责组织开展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师生工作;组织学校各民主党派围绕学校安全工作开展相关活动,引导各民主党派人士全面参与、主动支持学校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管理,加强学生安定稳定、思想政治和德育工作,及时研判大学生思想动态;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加强学生思想、心理健康、行为习惯养成教育;落实学生集体活动审批报备制度,加强学生集体活动安全管理;组织开展学生安全宣传教育;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督促各学院落实学生安全管理措施;建立完善学生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管理能力;负责做好涉及学生伤亡事件的应急处置和善后等工作;协同做好校园网络舆情和信息安全工作。
负责对大学生创业中心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对相关进驻机构在创业中心内活动实施安全监管。
第十五条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全处)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校安全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统筹协调学校安全工作和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督促指导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安全工作职责,组织学校安全综合和专项检查,具体实施学校安全目标责任落实管理和考核工作。
(二)负责起草学校安全工作综合性、规范性文件,制定学校安全工作专项规划和规章措施并督促落实;监督检查涉及学校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贯彻与执行情况。
(三)负责推进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协调开展安全教育课程建设,督促指导各单位抓好师生安全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加强学校安全保卫机构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各单位岗位安全培训。
(五)负责学校安全形势综合分析和学校安全事故、师生非正常死亡统计工作,定期通报学校安全工作情况,发布学校安全预警信息和工作信息。
(六)负责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校园及周边治安防控体系和责任追究与督查考评体系建设,督促各单位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制度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整改。
(七)牵头组织学校安全督查和调研工作,指导各单位开展“平安校园”等级创建和学校安全标准化提升工程行动,加强创建和考评验收过程管理。
(八)组织协调学校安全事故的处理和调查处置工作。
(九)参与由学校组织的对单位、部门和个人评优、评先、评级、评估等安全工作情况的审核,对参评省级和国家级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荣誉及称号的,提出“一票否决”的意见建议。
(十)负责校园治安秩序、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管理,不断夯实物防基础,提升技防水平,加强人防建设,健全治安维稳防控体系;负责校园内大型活动安全许可和监管工作;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各单位整改安全隐患;协同上级和属地有关部门开展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综合整治。
(十一)承担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老干部处负责离退休人员各项集体活动以及老年大学教学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活动场地安全管理;组织学校离退休人员围绕学校安全工作开展相关活动,引导他们全面参与、主动支持学校安全工作。
第十七条教务处负责教学、实验、实习、实训、考试、招生等活动安全监管工作;指导支持安全教育课程、教材、师资队伍建设。
第十八条人事处负责加强学校安全管理机构职能建设,合理配备安全管理工作人员;支持教职工岗位安全培训和安全课师资培训,指导师德师风建设,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在教师校级以上表彰中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
第十九条科研处负责科研课题、科研项目、科技合作等方面安全监管工作;负责科研机构安全监管工作;鼓励和支持开展安全科研课题的研究和推广应用。
第二十条国际交流学院负责学校及各单位涉外事务的安全指导、培训和督导工作;负责指导外籍师生和学校境内外合作办学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因公出国、出境教职工的安全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财务处负责对学校安全工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二条后勤管理处负责校园基建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基建规划和设施满足安全标准和安全管理要求,确保投入使用的建筑物通过消防验收;负责加强校舍安全动态监管,建立健全校舍安全长效机制;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安全管理监管;负责各单位内部装修、改造等基建工作审批及安全监管工作。
第二十三条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学校饮食安全、卫生安全、水电安全、电梯安全等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做好校园道路、围墙、消防管网、山林、池塘等安全基础设施管理维护工作;负责食堂、学生服务区、生活广场等安全监管工作;负责物业管理范围内楼宇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工会负责指导各级工会组织围绕学校安全开展相关活动,引导在职教职工全面参与、主动支持学校安全工作;在工会组织的各类评比表彰中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
第二十五条校团委负责学生社团组织、实践活动、团学系统集体活动安全管理;组织开展安全法制、生命教育、禁毒宣传教育以及安全工作相关活动,推进校园安全文化建设,引导青年师生员工全面参与、主动支持学校安全工作;共同抓好校园网络舆情引导工作;在团系统组织的各类评比表彰中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
第二十六条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校园网络安全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和安全技术防范工作;负责校园网络信息安全监管;共同抓好校园网络舆情监管工作。
第二十七条图书馆负责图书馆内部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图书馆举行各类活动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学报编辑部负责《沧州师范学院学报》的安全管控工作,把好学报的政治关。
第三十条体育学院负责体育教学活动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校内体育设施安全管理;负责组织的学生竞技体育运动会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其他部门按“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的原则,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学院党政领导安全工作职责
第三十二条各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安全工作职责
(一)负责抓好国家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安全工作部署在本学院的贯彻落实。
(二)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制定符合本学院实际的各项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三)把安全工作纳入本学院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为本学院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和经费保障。
(四)主持召开本学院安全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贯彻落实学校安全工作部署和要求,布置工作任务,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五)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将安全教育纳入本学院教育教学的重要内容,落实各项教育措施。
(六)领导本学院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隐患及时组织落实整改措施;每半年带队开展一次本学院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在重要节日、重要时段带队督察安全工作。
(七)组织落实学校下达的安全工作目标任务,严格安全工作考核奖惩。
(八)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工作体系,与本学院的下级组织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确定逐级安全工作责任制,指导、督促安全责任的落实。
(九)组织编制本学院安全工作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演练。本学院发生各类安全事故时,按照规定及时赶赴现场,组织协调救援及善后等相关工作。
(十)督促院领导党政班子其他成员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十三条各学院分管安全业务领导安全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规章和方针政策,以及学校有关安全工作的安排部署,结合本学院实际,主持制定并落实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协助主要领导每年组织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每季度主持召开一次防范安全事故会议或安全专题会议,布置工作任务,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三)组织制定本学院安全工作计划,开展本学院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和年度学校安全目标责任制落实考评。
(四)组织开展本学院内部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完善紧急情况报告制度,每季度组织检查安全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推动安全工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五)督促本学院内各部门、各岗位抓好安全工作责任制落实,确定各级、各岗位的安全责任人,严格安全工作考核奖惩。
(六)本学院发生安全事故时,按照规定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救援及善后等相关工作,并督促做好事故信息报送。
(七)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十四条各学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安全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安排部署,将安全工作与分管范围的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检查考核。
(二)督促分管部门及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管理职责,督促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参加分管范围内和本学院统一组织安排的安全工作监督检查。
(四)分管范围内安全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按照规定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救援及善后等相关工作。
(五)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章工作机制
第三十五条加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和学校安全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切实把安全生产和学校安全工作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会议、文件精神的学习贯彻纳入校院两级中心组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采取中心组集体学习、专题讲座、集中培训等形式,强化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红线”意识,责任意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安全工作履职能力。
第三十六条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形势分析研判会,每月开展一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特殊情况、重要时段适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安全工作,及时解决安全重大问题。
第三十七条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和完善安全监管体系,进一步强化安管力量,落实安管人员、设施、装备和经费,配备与安全管理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十八条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第三十九条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每年应该深入开展安全工作调研、检查;在对负责分管的业务工作调研、检查时,应当把安全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提出指导意见,查找问题隐患,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第四十条各级各部门组织的各类学校综合性创建及评估验收,应把安全工作纳入创建考评内容,并加大权重,学校安全工作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第六章考核奖惩
第四十一条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考核奖惩制度。加大安全工作考核力度,增加对党政领导干部抓好安全工作实绩考核的权重,安全工作履职情况记入领导干部履职档案,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述职和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并与评先评优、晋级晋职和提拔晋升挂钩。
第四十二条健全完善安全责任目标体系和考核体系。学校主要领导每年与各学院各部门签订并下达年度学校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加强跟踪督导、检查考核和综合评定。
第四十三条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印发的《河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坚持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制度,落实好干部考核、评优评先、各类综合性评估应事前征求安全监管部门意见制度,对安全工作不重视,措施不得力,管理不到位,导致安全管理混乱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上报评选综合性荣誉资格,以及该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评先受奖、晋职晋级资格实行“一票否决”,并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完善“尽职免责、失职追责”机制。根据岗位职责,对认真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确保职责范围内安全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因工作履职不到位,指导监管不力,致使发生安全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实行“一票否决”,依法依规追究事故单位党政领导及有关部门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所称主要领导,系指学校各级党政部门、教学科研单位、直属单位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制定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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