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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师范学院校园车辆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7-11-02 [来源]: [浏览次数]:

沧州师范学院

校园车辆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校园道路交通秩序,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校园内行驶和停放的车辆。凡进入沧州师范学院校园的机动车辆,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三条学校成立校园交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副校长庞若通任组长,副组长由安全工作处处长单勇担任,成员由各处室、学院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工作处,由安全处治安大队主要负责校园交通安全及车辆管理工作。

第四条学校安全处是管理校园内行驶和停放车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车辆出入校园和校园内静态、动态交通秩序以及停车交通设施的使用、维护等进行管理。校园交通管理人员(安全处工作人员)和门卫(学校聘请保安公司职员)为校内机动车辆管理的具体实施人。其职责为:

1.负责对进出车辆进行证件、物品的检查。

2.负责校园车辆行驶、停放的巡查和指挥。

3.负责对违规车辆进行提醒和处理。

第三章出入校园管理

第五条学校校门安装了车牌识别系统,对机动车辆出入实行智能管理。所有教职员工和校内商家登记在车牌识别系统内的机动车辆,必须从大门两侧出入口出入校园,严格遵守缓慢礼让、一车一杆出入校门,严禁闯杆、超速。

第六条外来车辆进入校园前,首先在等候区停车并到保安登记处进行登记,并由校内教职员工用内线打到登记处,确认后发放登记卡进入,出门时必须出示校内联系人部门盖章或签字的登记卡后才确认放行。

第四章行驶管理

第七条所有进出校园的车辆必须自觉接受门卫的询查和管理。门卫有权对所有进出校园的机动车辆进行检查,有权制止可疑车辆出校。机动车辆出入校门,驾乘人员必须配合门卫检查,凡携带大宗或贵重物品出校门,必须由各处室、学院开出有效物品放行证明,物品放行证明应由所在部门盖章、签字,经门卫检查后予以放行。对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物品,门卫有权暂予扣留。

第八条以下车辆进入校园须经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进入校园。

1.公交车;

2.非本校的大、中巴汽车;

3.学校因工作需要的施工车;

4.大、中、小型货车;

由各部门主办或承办各类活动的外来机动车辆,须由本部门向安全处提出申请(说明进出的校门、时间、数量及行驶路线),经批准后,才允许进入校园。未经批准的车辆,一律拒绝进入校园。

第九条校内建筑工地施工车辆、商家送货车辆,进校前需由送货人在门卫处打电话给收货人确认,并出示采购单或送货单,门卫核实并登记后方可进入校园,且必须从学校北门出入。

第十条以下车辆禁止进入校园。

1.出租车等营运载客轿车、非法载客轿车;

2.畜力车;

3.非法载客人力三轮车、板车;

4.非法拼装两轮摩托车;

5.非法载客残疾车(残疾人专用除外);

6.拖拉机及其它农用车;

7.《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不能上路的其它车辆。

第十一条车辆进入校园时,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坚持“行人优先”原则,按校园内设置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行驶,禁止鸣笛,进出校门限速5公里/小时,校内行驶限速20公里/小时。

第十二条严禁无驾驶执照的人员驾车进入校园或在校园行驶;禁止在校园内学车、练车、试车和酒后驾车。

第十三条来校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邮电、环卫等特种车辆,可直接进入校园。

第十四条校内大型会议、重大活动的来宾车辆,由主办部门事先申报,经安全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印发有活动标识的出入牌进出校门。

第五章停放管理

第十五条学校主要为本校师生员工及校内商户提供车辆停放服务。

第十六条车辆停放场地由学校统一管理,安全处负责在校园内适当区域划定停车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学校划定的车位上堆放物品或用其他设施占用车位。如有违反,学校有关管理部门有权清理。

第十七条学校采取不固定车位的方式安排机动车辆按先后次序就近停放。

第十八条进入校内的机动车辆一律按划定的停车位有序停放,不得乱停乱放,不得影响其他车辆的停放,不得影响交通。

第十九条车主应根据国家车辆保险强制规定和本人需要,对机动车辆进行保险,如有丢失、损坏,责任自负。车辆停放后,应锁好车门车窗,如有随车物品丢失,责任自负。安全处负责协助车主办理报案等事宜。

第二十条未经相关管理部门同意,禁止在交通主干道、人行道、宿舍区内及其出入口、绿化地、操场、学校大门附近及其他规定的禁停区停放机动车辆。

第二十一条爱护停放场地内的所有设施、装置以及其他车辆,因过失导致损坏的,肇事车主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二条停放车辆不得载有易燃易爆或剧毒物品,擅自携带停放的,如发生事故,车主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章违章处理

第二十三条校园交通管理人员实行挂牌上岗,进入校园的行人、非机动车辆和机动车辆必须自觉服从管理,维护校园交通安全。

第二十四条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遵守国家交通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服从校园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按交通标识行驶和停放。

第二十五条对校园内机动车辆的违章行为(包括违章停放、超速行驶等),第一次给予贴条警告,并电话通知本人,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第二次违章车辆上锁、贴条通知,并对本人和部门负责人在学校各种通讯群进行通报批评;第三次违章的车辆上锁、贴条通知,并对本人和部门负责人在学校各种通讯群和图书大楼电子屏幕进行通报批评,取消违章车辆在车牌识别系统一个月自动进入校园资格,到期须重新申请授权,期间进出校门按临时车辆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学校授权安全处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安全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校园交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沧州师范学院

201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