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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委会议事规则》《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6-10-16 [来源]: [浏览次数]:

中共沧州师院委员会

关于印发《常委会议事规则》《校长办公会

议事规则》《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的

党发〔2016〕41号

各学院、处室:

学校《常委会议事规则》《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和《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修订稿)已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常委会议事规则

附件2: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附件3: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

2016年9月20日

附件1:

中共沧州师院委员会

常委会议事规则

(修订稿)

第一章

第一条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和《沧州师范学院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三条校党委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教育方针,全面落实上级有关精神,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学校的根本任务。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四条党委常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党委常委会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党委领导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着力提高党委常委会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

第五条常委会的主要议事范围是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党的建设以及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内容包括: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部署安排上级党组织、行政部门下达的重要任务。

(二)学校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

(三)学校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以及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大学文化建设、和谐校园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四)学校重要规章制度、政策的制定和重大调整,年度党政工作要点和总结,以及党代会工作报告、常委会工作报告和校长工作报告。

(五)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配备、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和专业建设、社会服务等方案及重大调整。

(六)干部任免、教育、培养、考核、奖惩和监督,后备干部队伍规划建设方案、重大人才引进政策。

(七)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和收入分配方案,大额度资金的借贷和使用,重大基建项目,产业发展政策,国内外重要合作、交流项目。

(八)学校土地、房屋和其他办学设施等重要资源、资产的管理和处置,以及重要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方案。

(九)审定学校表彰和向上级组织推荐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十)统一战线工作,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团体工作,教代会工作,以及关心下一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十一)维护学校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置方案。

(十二)需要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

第三章议题确定

第六条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凡需要提交常委会审议的议题,涉及到的有关部门应提交简要的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的问题以及对所提出问题的解决办法或方案。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原则上不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七条常委会的议题及时间和地点,一般应由党委办公室提前1天通知到与会人员,并将需提请会议讨论的文件及有关材料,一并送达每位常委及有关人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第四章会议召开

第八条常委会一般每两周召开1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九条常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党委书记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又确有重要问题或事项需要研究时,可由其委托的党委副书记或常委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举行。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党委书记、校长必须同时参加会议。

第五章会议决议

第十一条常委会实行民主、科学的决策。对重大事项的决策,会前应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论证,并充分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对干部任免事项,会前应征求校长和分管校领导意见。会上进行充分讨论,进行表决。

第十二条常委会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每位常委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大事项有较大争议,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议题由有关部门负责人作简要汇报,常委会分管领导及其他领导发表意见,进行讨论。在与会常委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主持人总结大家的意见提出决策方案进行表决。表决方式可以是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以赞成者超过应到会常委的一半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四条常委会作出的决议,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坚决执行,不得在会议之外发表与决议不同的意见。

第十五条党委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决定,并将党委常委会纪要及时印发全体党委常委;必要时将常委会相关决议传达相关部门。记录纸质文档和会议纪要以纸质文档、电子文档整理归档,并作永久保管。

第六章落实督办

第十六条对于因故缺席的党委常委,会后可由主持人或主持人委托有关党委常委、委派党办主任通报本次会议重要事项的议事情况和结果。

第十七条根据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经常委会研究决定的问题,由分管领导负责落实。

第十八条党委办公室协助分管校领导负责会议决议、决定的督办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书记和常委会报告。如有新的情况和问题,确实不可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向党委书记报告。

第七章会议纪律

第十九条会议讨论时,要充分发表意见,认真听取其他人员的发言,但不能私下讨论,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决定时,其他人不能再发表新的意见,影响会议决策。

第二十条因特殊情况不能与会的党委常委,须提前向主持人请假,对议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提交或请其他党委常委代为转达。

第二十一条与会人员在会议期间把电话调到静音模式,严禁接听电话,原则上不能长时间离开会场。

第二十二条常委会讨论决定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属的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三条对于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第八章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于2016年9月20日修订并执行,原有相应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附件2:

沧州师范学院

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修订稿)

为提高会议质量和议事效率,保证行政决策的民主、规范、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沧州师范学院章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沧州师范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它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条校长办公会是研究决定学校行政重要工作的会议制度。研究确定由校长负责的行政管理工作。研究决定落实党委常委会决议的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措施,酝酿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的行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重要事项的方案。

第三条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托其他校领导召集并主持。会议组成人员为校长、副校长及其他校领导,校办主任列席会议。

第四条校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时间一般定于周五上午。必要时,校长可临时召开校长办公会。

第五条议事范围

1、传达上级关于教育改革和发展以及行政工作的重要文件或会议精神,结合学校情况研究、讨论贯彻措施。

2、校长、副校长交流通报各自工作情况、信息及需要共同研究的事项。

3、审定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专业设置、学位授予点的增设与调整以及科研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4、讨论各项改革实施方案和重要的经费分配政策。

5、审定学校重大规章制度,决定重大奖励与处分。

6、审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教职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方案、人才引进和培养计划,审批学校人事调配工作中规定须报经校长办公会批准的引进人才报告。

7、审定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学生收费标准。

8、拟定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方案,学校贷款计划。

9、审议学校基建计划及重大的修建改造计划。

10、拟定学校土地、房屋、设施等重要资源的分配、使用与调整的方案。

11、决定涉及校誉或观瞻的重大事项,学校荣誉职位及称号的授予。

12、审议学校对外的重大合作事项。

13、决定学校的校历安排、重大活动和庆典的安排。

14、审定以学校行政名义发布的涉及学校行政工作全局的政策性文件以及以学校行政名义上报主管部门的重要文件、报告和请示。

15、审定开展与国(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合作交流。

16、其它必须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六条校长办公会议题的征集和确定

凡各学院、各职能部门和分管校领导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决定或协调解决的问题,不列为会议议题。

1、机关各职能部门若要提出校长办公会的议题,需要征得相关职能部门的会签或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阅同意后,向校长办公室正式提出讨论议题。

2、所有议题的草拟必须严肃认真,不能涂改,构件必须完备。议题内容的表述和审核由提交部门负责人把关,必须加盖部门公章,由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相关职能部门的会签意见表述要清楚明白,不能模棱两可。

3、校长办公室主任负责议题的汇总、协调,并呈报校长审阅。议题提交校长办公室后,原则上不能改动。

4、校长办公室提前书面通知与会人员,同时送交会议议题、日程和有关材料。未按程序提出或临时动议的,校长办公会原则上不讨论。

第七条校长办公会议题讨论时先由提出议题的分管校领导或列席会议的职能部门负责人报告情况,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会议决议。

第八条校长办公会做出的决定各部门必须坚决执行。会议决议由校长办公室负责督办。在确实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决议或决定执行时,一般应由主要执行部门的分管校领导提请校长办公会复议。紧急情况需临时调整原决议,可由校长征求办公会成员意见后进行调整,但应在下次校长办公会上予以通报。

第九条校长办公会的纪律

1、校长办公会是学校的重要工作例会,会议组成人员应按照要求做好准备,准时出席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与会,应事先向校长办公室说明理由,并征得校长同意。其他需要出席的人员根据讨论的议题需要由校长办公室负责另行通知。

2、与会人员在会上发表的各种意见以及决议事项的具体过程,除会议主持人授权传达者外,其他与会人员应严守会议纪律,不得泄露会议议决情况。

第十条 校长办公室负责明确专人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和相关文件,专题归档备查等工作。会议纪要经校办主任审核、校长签发后发给会议组成人员。议题决议以批复的形式发给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本议事规则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3:

中共沧州师院委员会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度和民主化水平,有力推进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迈上新台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沧州师范学院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最高决策形式。凡属议事范围内的重要事项都必须通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条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包括:学院党委正副书记、正副院长。根据会议内容,经书记、院长商定,必要时可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条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做到科学、规范、和谐、高效。

第二章 议事内容

第五条学院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应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要议事内容包括:

(一)学习传达校党委、校行政的各项决议和决定,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落实措施,处理在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重要问题。

(二)研究确定学院的发展方向、学科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及专业设置问题。

(三)研究确定学院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学期工作安排。

(四)根据人事编制和学科专业建设需要,研究年度进人计划,研究高层次人才的引进、稳定及学术梯队(团队)的选拔和培养措施。

(五)研究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相关事宜;研究决定教职工评先评优、奖励与处分;选派出国及国内进修人员。

(六)研究决定教学计划的制(修)订、学期教学任务安排原则及教学质量监控问题。

(七)根据机构设置及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研究有关机构及管理服务岗位的设置,研究干部人事工作。

(八)研究决定招生计划、招生规模、学生教育与管理、学生奖励与处分、学生就业等问题。

(九)研究决定学院年度经费预算、经费支出,教学、办公等重要设备的购置、调配;研究收入管理办法和分配方案,教学、科研、实验工作量计算办法等;每学期通报财务收支情况。

(十)制定、修改和监督执行学院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研究维护稳定、校园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研究处理突发性的重要事件;通报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及党的建设、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六条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一般由书记、院长、其他副职领导按照各自的分工提出,也可以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向分管领导提出有关议题的建议。会议议题由书记、院长共同商定。

第七条决策前,书记、院长对提交的议题在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协商形成初步意见或工作方案,或指定专人论证后提出初步意见提交会议讨论。

第八条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和有关材料一般应提前告知参加会议成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第九条未经书记、院长会前共同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属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十条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紧急或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十一条涉及维护稳定、校园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工作、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评先奖优等议题,一般由书记召集并主持;涉及行政工作的议题一般由院长召集并主持;综合类议题由书记和院长协商确定召集和主持人。会议主持人要对会议议定事项承担主要工作责任。

第十二条党政联席会议一般应在全体成员到会时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需向会议召集、主持人请假。出席会议的成员若少于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会议应改期进行。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十三条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参加会议成员本人以及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职务聘任、职称晋升、招聘、出国和奖惩等问题时,本人及有关成员应回避。

第十四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问题都要认真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经会议主持人审阅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五条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应一事一议、逐项研究,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根据情况说明,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十六条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表决,经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会议主持人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集中出席会议人员意见,或经出席会议人员表决作出明确决定。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较大分歧,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主持人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也可由会议记录人起草会议纪要送阅。

第十八条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应视需要适时向有关人员传达或通报。会议要求保密或暂缓公布研究决定的,与会人员不得擅自外传会议讨论情况及不应公开的内容,违者要追究责任。

第六章 决议执行

第十九条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议、决定,全体会议组成人员应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会议主持人或党政联席会议汇报;书记、员长对会议议决事项的落实要做好指导、督办、协调工作。

第二十条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在执行决定或决议的过程中,如出现新问题需改变原决定的,可向书记或院长建议提请会议复议,书记或院长应尽快安排复议,但在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原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适用于各教学单位,设有党政两个序列处级职位的领导班子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