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正文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标语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8-06-16 [来源]: [浏览次数]: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标语

1、提高法律意识,警惕非法集资!

2、树立正确理财观念,警惕非法集资陷阱。

3、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活动风险自担。

4、抵制高息集资诱惑,理性选择投资渠道。

5、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维护金融管理秩序。

6、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广大市民防范非法集资意识。

7、珍惜一生血汗,远离非法集资。

8、自觉抵制非法集资,努力实现保增长,渡难关,上水平!

9、打击非法集资,共创社会和谐。

10、维护金融稳定,共创和谐社会。

11、参与非法集资,自己承担损失。

12、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警惕贷款、非法融资和非法集资广告陷阱,谨防上当受骗。

13、打击非法集资,维护群众利益。

14、打击非法集资齐参与,同享社会和谐共受益。

15、抵制高息集资诱惑,理性选择投资渠。

16、防范非法集资,人人有责。

17、加大打击非法集资力度,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18、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建设和谐平安天津。

19、在全市掀起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法制宣传新高潮!

20、警惕非法集资,避免财产损失。

21、远离非法集资,拒绝高利诱惑。

22、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

23、积极参与打击非法集资行动,努力营造富民平安环境。

24、抵制非法集资,勿入陷阱!

25、远离非法集资,建设美好生活。

26、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

27、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夜暴富是陷阱。

28、远离非法集资,脚踏实地致富!

29、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谨防血本无归!

30、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后果自负!

31、非法集资,火药桶!别碰!

32、防范非法集资,人人有责!

公安部发布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十大典型案件

今年5月15日,是第九个全国公安机关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与民同心、为您守护”为宣传日主题,重点打击和防范非法集资、网络传销等常见多发的涉众型经济犯罪。

当前,受国际国内各种因素影响,我国经济犯罪形势呈现许多新的特点,发案总量持续高位运行,尤其是社会领域犯罪与金融领域犯罪交织、网上犯罪与线下犯罪叠加,防范打击犯罪面临新的挑战。

据公安部有关负责人介绍,非法集资、网络传销等涉众型犯罪高发频发。2017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共立该类案件1.7万起,网络借贷、投资理财、私募股权、虚拟货币、电子商务、消费返利、慈善互助、养老等领域成为“重灾区”,涉及人员多、地区广,蕴含巨大经济金融风险。证券、期货等资本市场领域犯罪较为活跃,内幕交易、“老鼠仓”、操纵市场等犯罪的隐蔽性、专业性、传导性进一步增强,利用各类交易平台从事非法证券、期货活动成为“新兴”犯罪样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增幅明显,严重扰乱国家税收秩序。以假币、假银行卡、骗取贷款、金融诈骗、洗钱等为主要形式的金融犯罪高位运行,新类型新手法犯罪多发,损害广大群众利益,破坏金融市场秩序。

去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依法打击、稳妥处置各类经济犯罪活动,会同相关行政监管和司法机关,先后查处了“善心汇”“钱宝”“善林金融”“云联惠”等一大批全国性重特大案件,相继组织开展了“猎狐行动”和打击非法集资、网络传销、地下钱庄犯罪等系列专项行动,共破获各类经济犯罪案件9万余起,挽回直接经济损失上千亿元,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出了积极贡献。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全国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做好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工作,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坚决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同时,也希望广大群众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发现有关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公安机关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十大典型案件包括:“钱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晋公司”集资诈骗案,“龙炎公司”非法集资案,“京金联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臻纪文化传播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善心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五行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一川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中国人际网”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705”系列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经济日报 记者 姜天骄)

非法集资的特征、主要表现形式

一、非法集资特征

(一)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 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

(三)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回报;

(四) 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二)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三)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四)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五)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六)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七)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八)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九)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十一)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二)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