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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师范学校党委会议事规则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4-03-27 [来源]: [浏览次数]:

沧州师范学校党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党委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学校各项重要决策和重大事项,必须经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条校党委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全面落实上级有关精神,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学校的根本任务。

第二章议事原则

第四条校党委议事遵循以下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不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

(二)“管方向、谋全局、议大事”原则。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必须集中精力谋划和决策学校工作中具有全局意义或重要影响的大事。党委要充分发挥以校长为首的行政管理系统的作用,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三章议事范围

第五条党委会的议事范围: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国家法律、法规,传达上级组织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结合学校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和决定学校的办学方向、指导思想等重大问题。

(三)研究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问题。

(四)研究学校思想政治就教育工作、德育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问题。

(五) 研究加强党委班子自身建设、教学系部和行政处室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和措施。审批党总支、党支部组成人员。研究决定学校中层干部的选拔、任免、教育、培养、考核、监督、奖惩,研究后备干部队伍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六)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以及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和改革方案。

2、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

3、学校在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学校的年度经费预算;预算外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5、学校的校园规划;重大基建、开发、合作、投资项目;后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6、学校的年度招生计划。

7、学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年度人才引进计划、校内岗位聘任等重大分配政策的制定、呈报上级的荣誉称号、离退休工作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七)研究学校统战工作,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工作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

(八)审定年度工作计划,研究阶段性的重要工作安排。研究决定教学系部和行政处室年度工作考核。

(九)听取纪委的工作汇报,研究和决定纪委提交党委会议审议的有关问题。

(十)研究学校涉及国家安全、保卫、保密工作的有关问题,讨论决定维护学校稳定的基本原则和工作方案,研究处置各类重大突发事件方案。

(十一)研究审定需要向上级请示和报告的重大事项,研究决定以校党委名义发布的政策性文件等。

(十二)讨论涉及学校改革和发展、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四章议题的提出与确定

第六条党委会的议题一般由党委成员或行政领导提出,党委书记审定。

第七条职能部门根据党委会议事范围,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先向分管领导汇报,由分管领导决定是否提出该议题。经分管领导同意提出的议题,应提供书面材料,并经分管领导审定后,交党委办公室汇总并呈党委书记审阅同意后在会前印发给与会党委成员。

第八条党委委员如对会议议题有异议,应在会前向党委书记提出。对于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在会前与校长及分管领导充分酝酿。

第九条提请党委会研究的议题,送党委办公室汇总,报党委书记审定后列入议程。除临时召集外,党委办公室在会前1-2天将书面材料送达各出席和列席人员,以便与会人员安排工作,准备意见。研究政策措施性议题的会议材料,应在会前分送各委员审阅,并初步征求意见。议题涉及保密事项或因其它原因难以提前报送,可在开会时将其带到会场。

第十条除传达上级指示和处理紧急事务外,党委会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情况紧急确需临时增加议题的,需征得党委书记同意。下列情况不提交上会:未经会前审定的;会前准备不充分的;没有成熟意见和具体解决方案的;会上临时动议的。

第五章会议的召开

第十一条党委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随时举行。必要时可以召开党委扩大会议。

第十二条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事或外出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

第十四条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应在会议之前提出。

第十五条出席党委会的成员是党委委员。党委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主持人可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确定其它列席人员。

第十六条根据有关规定,实行党代表列席党委会制度。

第十七条列席人员实行候会制度,在讨论到有关内容时进入会场,汇报或讨论完毕后离会。

第六章议事和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党委会应一题一议,有议有决。由会议主持人提出议题,分管领导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简要汇报议题的初步研究意见、方案、论证结果等,并回答与会人员提出的问题。与会人员要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一般性议题由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作为会议决定或决议;比较重大的议题,如果意见基本一致可进行口头表决,充分讨论仍有不同意见时,除非紧急情况,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沟通协商、统一认识后再作决定。

第二十条在执行决议过程中,遇到需要复议的事项,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党委书记,由党委书记征得多数党委委员同意后进行复议。

第七章会议纪律

第二十一条出席或列席会议的成员,要按规定时间准时到会。因故不能到会或不能准时到会,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主持人或主持人指定党委办公室转告会议重要议事结果。参会人员应保证时间和精力,会间除了紧急事务外,不可另行接待处理其它事务。

第二十二条党委会决议未正式传达和公布以前,任何人不得随意向外传播和泄露会议内容,不得泄露具体酝酿、讨论情况。需要解释的,应以会议决定的结论为依据解释和回复。出席、列席会议人员,应注意保密,会上分发的秘密文件或不宜公开的材料,由分发部门负责收回。

第二十三条党委委员违反议事纪律,应当在党委会上作自我批评并进行纠正。

第二十四条 党委委员对党委会议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会后不能发表与集体决定相悖的个人意见。在本级或上级党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党委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因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本应由党委会决定而又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党委成员和校领导可临时处置,但事后必须马上向党委书记报告并及时召开党委会议,对临时处置意见进行研究。若临时处置意见与党委会决定不一致时,应以党委会的决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党委会议事内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配偶和直系亲属的,该与会人员应当回避。

第八章落实与督办

第二十七条党委会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记录并起草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和会议记录送会议主持人审阅、签发后存档。须公开的会议纪要应分送与会人员和各党总支、各支部,并在规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八条党委会议决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各分管领导负责落实。党委办公室协助分管领导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协调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反馈督办结果。重要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由负责落实的校领导向党委书记汇报。

第二十九条党委会议形成的决定,根据事项性质,由党委办公室负责采用向上级请示报告、校内发文、开具会议抄告单等形式上报或传达执行。向上级请示报告以党委文件或党政联合行文上报;在校内实施的重要决定以党委文件或党政联合发文的形式发布。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则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O一一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