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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师范学院创收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4-03-27 [来源]: [浏览次数]:

沧州师范学院

创收管理暂行办法

为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收费管理,增强学校的宏观调控能力和分配的公平性,充分利用学校的人才、知识、设备等资源优势,调动创收积极性,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收支两条线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本办法中的创收是指学校各二级单位及下属部门在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充分发挥人才和科学技术优势,开展的各种有偿服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2、各单位要把正常的教学和工作放在首位,集中精力搞好教育教学工作,不能因举办创收活动影响教育教学质量。针对在校学生的办班或辅导,要以育人为目的,不能盲目追求赢利,不得向学生乱摊派、乱收费。

3、在不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前提下,学校鼓励和支持各部门与国内外本科院校或社会力量合作办学,举办各种研究生班、本科班或各种培训班、进修班等,鼓励各部门利用业余时间利用学校闲置资源对外服务,创造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学校提倡集体办班和对外服务,不允许个人占用学校资源搞创收。

5、学校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凡利用学校资产举行创收活动的,要按规定向学校交费,并保证学校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6、学校鼓励各单位充分利用现有的实验室或计算机房搞创收,创收项目一经批准,各部门该项目实验室、计算机房的维护、维修和低值易耗费由部门创收收入中支付。

7、各单位利用自身优势举办的创收活动实施方案和收入预算,必须事先经相关部门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并在财务部门备案。

8、各单位创收收入要及时全额上交学校财务部门,不得截留和转移,严禁私设“小金库”。

9、创收的收入分配坚持学校、单位和个人利益统一,创收单位与非创收单位兼顾的原则。

二、创收分配办法

1、各系部集体举办的面向本校学生的专接本辅导班及其它培训班、技能训练班等,学生人数达到50人的,要向学校交纳办班总收入的10%;学生人数不足50人的,学校不再收取费用,但创收收入要交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2、各系部举办的面向社会招生的各类辅导班、培训班、技能训练班等,只占用学校教室和场地的,要向学校交纳办班总收入的15%。

3、利用学校计算机房取得的总收入按学校30%、主办单位70%的比例进行分配。

4、机电工程系机加工实训中心承揽对外加工业务,要向学校交纳总收入的30%,机电工程系留用70%,并承担本实训中心的维护、维修、刀具更换和消耗材料费(学校负责新购设备配套设施的配备)。

5、在假期利用闲置的教室或实验室举办的创收活动,除按以上各项规定交费外,须另外向学校交纳总收入的5%作为管理费。

6、学校各部门对外承办的各种考试,学校收取总收入的10%,主办部门留用90%(包括支付给各系使用教室的管理费)。

7、利用学校的设施、设备和资源对外承办的会议、录音、录像、化验等服务取得的收入,学校收取总收入的30%,主办部门收取总收入的70%,并承担使用仪器设备所产生的维护、维修和消耗材料费。

8、参加自学考试学生的学费由学校主管部门按照沧州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统一代收。

校内自考办学总收入按约定比例交沧州市自考办,余下部分的10%上交学校,10%由学校主管部门留存,用于招生宣传、新专业申报、学生考务、考籍及课程转免考管理等,其余80%划归办学系部。

对外联办自考总收入按约定比例交付沧州市自考办和联合办学单位,余下部分的15%上交学校,85%由学校主办部门用于教学组织、招生宣传等费用的支出。

9、学校鼓励各部门和个人通过各种途径向有关部门申请计划外经费,并对申请到计划外经费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经费额度5%的奖励。

10、利用学校各种资源取得的以上各项以外的其它创收收入,由学校财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议,对可实施的创收项目拿出分配方案,报校长批准后执行。

三、组织管理办法

1、学校的各项创收活动必须经过充分论证、相关部门审核和校长批准,并在财务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后实施。未经批准和备案的创收活动一律属违规行为,学校纪检监察和财务部门有权按规定查处,没收所得,并给予一定的处罚,对有关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截留、私分或挪用各种收入,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每年对各部门的创收和支出进行一次检查。对违反规定者,除没收全部所得外,学校将给予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

3、创收主办部门的分配收入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部门合理使用,部门指定一名主要负责人负责支出的签批,有关支出按学校规定的程序报账,学校财务部门定期向创收部门公示各项支出和结余。

4、因创收造成学校资产损坏或丢失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5、在创收过程中对参与创收的教职工的劳务报酬,由教学科研处统一制定标准。

6、学校由教学科研处、财务处和纪委组成联合管理机构,负责校内创收活动的审批、收费和监督管理工作。

7、本办法自2010年6月9日开始执行。

二O一O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