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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7-09-08 [来源]: [浏览次数]:

沧州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扬学术民主,规范学术管理,突出教授治学和学术民主的理念和原则,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设立沧州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对学校学术领域重要事项统筹行使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在学科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中发挥指导作用。

第三条设立学术委员会的宗旨是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倡导学术平等,发扬学术民主,鼓励学术创新,规范学术行为。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应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遵守严格的程序规范,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坚持原则,处事公正,责任心强,善于合作;

(四)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七条学校应当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学院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特邀委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特邀委员享有与学术委员会委员同等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任期内成员的调整,以主任委员提议、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或在学院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学术委员会有权任免专门委员会和分委员会主任委员。

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当纳入学校预算安排。通过组织学习、考察交流等方式,为委员掌握学术动态、研讨学术问题、提高履责能力提供支持,调动委员参加学术委员会活动的积极性。

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落实相关事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研处,科研处处长兼任学术委员会秘书长,同时设副秘书长2-3人。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涉及以下学术事务,在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1、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3、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4、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5、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6、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7、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8、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章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9、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1、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4、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务。

(三)涉及以下学术事务,在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3、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等事项;

5、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四)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运行制度

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方可作出表决。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九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事项,在保证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采取以实际到会2/3以上多数票通过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当场公布,所作决议由主任委员签署后公布。为保证投票的公正性,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能提前投票或委托他人代投票。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二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有保密义务:

(一)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二)学校和其他各类机构或个人的技术与商业秘密;

(三)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学术委员会实施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权属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五条学术委员会章程涉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应遵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各专门委员会、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不得与本章程相违背。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学校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沧州师范学院

2017年9月5日